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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會的立法
"任何一個時期的法律內容都大致與當時被認為適宜的條件相應;
但是它的形式和機能以及它達到理想結果的程度,則多半取決于歷史。"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年
從殖民地時期起,美國人就開始制訂法律,并且為維護一個有良好規(guī)則的社會至今仍在這樣做。雖然制訂法律的具體程序在200多年中不斷發(fā)展,但是民主立法的特徵依舊:要得到人民的贊同,要有一個制約與平衡體制,要有公共政策上的靈活性使之適用于當時當地的問題。
在17和18世紀的美國,人們派代表參加殖民地大會,制訂管理日常經濟與社會關系所需要的規(guī)則。哪里應該修路、應該怎樣給公共滋擾行為下定義,都可以通過辯論而決定。道路促進商業(yè),農業(yè)廢物處理不單單是一個美學問題;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一個有良好管理的社會的健康。
19世紀,人們聚集到密蘇里,就大蓬車管理制訂規(guī)章。這些"路規(guī)"的目的在于保證美國人在長途跋涉幾千英里到太平洋海岸的路途中免遭危險。 淘金者在到達加利福尼亞金礦、離開了車隊后,又就如何劃分淘金區(qū)制訂規(guī)則。這些淘金者希望建立一個有良好規(guī)則的社會,來保護他們的生意,使之得以繁榮。
在21世紀的加利福尼亞,仍然有鄰里共同修改規(guī)章的做法,他們在正式的社區(qū)公約的范圍內,修改具體居民小區(qū)內有關房產狀況、規(guī)矩和房屋改造許可的規(guī)定。這些房產主人有權制訂所需的規(guī)則,以便大家有章可循。不管是在小城鎮(zhèn)的市政廳還是在首府大樓內,不管是在邊區(qū)定居點還是在都市豪華的起居室,財產擁有人、公民以及一切追求美國夢的人都參與了涉及社會經濟關系的立法。這一傳統貫穿于美國地方、州和聯邦的立法機制中。
美國法律傳統的起源
這種日常立法程序是從英國歷史中沿襲下來的做法。英國殖民者把他們的立法傳統帶到美國殖民地以后,針對新環(huán)境在實施中做出了一些修改。英國國王授予不同殖民地的業(yè)主和聯合股分公司一些不同程度的立法權,不過,無論是否有這些立法特權,所有英國殖民者已經都有法律可循,即古老的憲法,或者說世人所知的"英國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這一法律防止政府侵犯英國人的權利。普通法中包括《大憲章》(Magna Charta),也就是約翰國王(King John)1215年簽署的憲章!洞髴椪隆繁U虾侠淼姆沙绦,財產權,以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這一古老的英國法律的關鍵核心在于私人財產與自由之間的關系。自從14世紀以來,私人土地財產得到了積極的法律保護和定義,但是英國歷史以及美國殖民地的經歷使美國人清楚地感到,必須在主權人民贊同的情況下,才能夠對財產權以及行使個人自由的權利做出更動。
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其管理對象的贊同這一理念,起源于古代希臘和羅馬,歐洲現代早期的政治理論家大量充實了最高統治權在于人民的觀念。獨立戰(zhàn)爭時期的美國殖民者通過加強專門給予人民的權利、進一步限制政府的權限范圍而推進了這一思想。這些專屬人民的權利后來被寫進州與聯邦的人權法案中。如何防止政府因濫用主權人民所賦予的權力而踐踏人權,是美國憲法會議所面臨的問題。來自州和聯邦的代表以立法形式創(chuàng)立了內部的制約與平衡體制。政府的每個分支都將在立法中具有獨立性,但是它們的權力相互重疊,從而限制政府在體制內的影響力,提供更廣泛的民眾參與機會。
擴大法律涵蓋面
在美國歷史不同時期,民眾參與政府的廣泛程度有所不同。在建國初期,只有白種男性財產擁有人能夠參加投票,能夠擔任立法職位。到了19世紀,有產人才有投票權和擔任公職權的規(guī)定逐步被取消。但是婦女、非洲奴隸、美洲印第安人和亞裔仍然長年被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要求平等的運動在19世紀開始發(fā)展,到20世紀取得成果。婦女從地方上組織起來,向立法議員要求權利。她們加入了反奴隸制的社會勢力,1848年在塞尼卡福爾斯(Seneca Falls)宣布男女平等,并向西部發(fā)展,而且在西部發(fā)現更加肥沃的爭取權利的政治土壤。在懷俄明和猶他這兩個還沒有正式加入聯邦的準州,婦女在1869年和1870年分別贏得了投票權。在加利福尼亞,婦女通過西班牙和墨西哥的法律習俗在1849年贏得了社區(qū)財產權,但是直到1911年才贏得投票權。在全國范圍內,婦女的投票權是直到1920年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時才得到確立。
1868年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非洲裔美國人公民資格,1870年的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賦予非洲裔美國男子投票權,但是美洲印第安人直到1924年才獲得公民資格和投票權,而亞洲移民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才獲得公民資格。亞洲移民和來自其它地方的移民的子女因出生在美國而自然成為美國公民,但是他們的父母一直沒有得到歸化的權利。中國移民從1870年起就被法律規(guī)定不可獲得公民資格,1943年,國會出于對日戰(zhàn)爭的努力了給予中國移民歸化權。日本移民則是在1952年通過《麥卡倫-沃爾特法》后才被給予歸化權。然而,不管有沒有投票權,美國人從未停止向立法機構提出變革的要求。婦女和非洲裔美國人甚至在還沒有投票權的時候就積極地參與請愿、抗議和游說等公共政治程序。由于立法機構向民主參與敞開,因此公共決策過程是包容性的,盡管當時的許多參與者對其進度感到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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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選舉權'p>
造成美國在實行普遍選舉權問題上的猶豫不決的原因之一,要被歸結于18世紀占主導地位的政治理念。英國模式,就象那個時代盛行于其它國家的模式一樣,基本上就是一名男性國王以及議會和法官,依據的是混合制政府和土地所有人權利學說,而大多數土地所有人是男性。 但是,大部份討論權利和自由的政治理論和修辭似乎都提出,這些權利和自由具有普遍性。由此,英國人的權利在經過美國人的詮釋后,形成了1776年革命的憲法基礎,從而剔除古老的英國憲法中的暴政成份,保留對美國人有益的內容。如何在實際中做到這一點,則是州憲法會議和聯邦憲法會議的代表所面臨的工作。^ Pwo.Jf\U-YQ*89F(@58G+AMwk-#HQ9(9auI66wenwcTD;0?[`+r~.9}VWL:fwk*DDO_
在18世紀末期的諸州憲法會議上,代表們草擬的文件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具體體現和擴大美國殖民者的權利。馬里蘭州放松了對選舉州憲法會議代表的財產資格要求。喬治亞州建立了一個請愿機制,并由此在1789年、1794年和1797年制定出新的憲法。1797年的憲法中包含了一個修憲程序,而不再需要通過憲法會議進行修憲。
馬薩諸塞州1776年開始的一個制憲過程最終提高了人民對修改憲法中的權威。馬薩諸塞州立法機構(當時叫GENERAL COURT)請求本州各城鎮(zhèn)授權議會在下次開會時起草一個憲法。這一建議的命運掌握在城鎮(zhèn)而不是多數選民手里。波士頓和另外八個城鎮(zhèn)拒絕授予立法機構為本州起草憲法的權力。在隨后一些年當中,這些城鎮(zhèn)授權立法機構確認憲法。但是最終,這些城鎮(zhèn)的居民通過在沒有通常的財產限制的情況下的投票,拒絕了這一文件。1779年,立法機構做出讓步,允許人民在他們的城鎮(zhèn)選舉憲法會議代表。憲法會議在1780年產生了馬薩諸塞州憲法,這個憲法最終贏得了確認,在其歷史過程中確立了幾個原則。首先,憲法必須由當選代表開會起草。第二,必須保證人民享有通過選舉和修訂程序進行參與的機會。最后,人民必須有投票批準憲法的終極權利。論文民主社會的立法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自由和財產
馬薩諸塞州憲法的制訂過程是1787年各州代表匯聚費城、起草聯邦憲法的背景之一。美國憲法會議的另一重要背景是,自由與財產這兩個因素的關系在立法考量中的發(fā)展變化。17世紀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哲學對美國人思考自由與財產關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洛克提出,人民同意生活在一種共同體下,以便政府能夠貫徹自然法和權利。人的自然權利包括擁有自由和財產。美國人十分珍視這一思想,因此在他們的政治與憲法修辭中均依照財產法的概念來闡述個人自由:美國人可以擁有自由。洛克也認為生命和自由取決于財產,但是個人對財產絕不能揮霍使用,也不能排斥他人利用自然及其恩澤。因此,1787年憲法會議的代表們所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最好地保護擁有私人財產這一自由的果實,同時最好地保護人民從這塊土地上獲取恩惠的權利。
憲法會議的代表在美國《憲法》中創(chuàng)立了一個共和形式的政府,這一政府平衡多種利益,同時包含混合制政府的一些成份。混合制政府的概念融合了君主制、貴族制以及全民政府的歷史成份。這三種政府形式都傾向于存己排異;如果不從憲法上加以制約的話,這三種政府形式中任何一種都會導致極端形式的專制、寡頭政治和民主。這三種對待權力的傾向當中的每一種都有可能威脅人們在私有財產中的自由,然而要維持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每一方的利益都要得到體現。憲法會議的代表找到并實行的解決辦法是, 將權利分散于政府的不同分支中,同時,不同機構之間的功能又有所重疊。重要的是,這種重疊制造了一種平衡機制,每個政府分支具有足夠的權力來平衡其它分支。
國家一級的立法
承襲18世紀的形式,聯邦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各州各選區(qū)的選民通過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眾議員。參議員最早是由州議會選舉的。為了平衡非富有階層的利益和有產階級的利益,聯邦憲法會議的代表當時決定,參議員由州議會選舉產生,以便保證有產階級在美國參議院中得到代表。直到1913年有了美國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后,美國參議員才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根據《憲法》,眾議院和參議院構成國會,國會有權制訂和通過法律。美國總統有行使這些法律的權威。雖然《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總統也可以通過讓他所屬黨派的議員在國會提出議案來啟動某項立法的程序。聯邦司法分支擁有詮釋法律的權威,這一權威很快體現在美國最高法院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所做的裁決中?偨y可以否決一項法律,但是國會可以使總統的否決無效。對被最高法院裁定不符合《憲法》的法律可以進行修改,使之不再被法庭判為違憲,但是國會如果希望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也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這樣一個權力重疊的體制,既保存?zhèn)人權利,也保護私人財產。
州一級的立法
美國州一級立法體制的發(fā)展情況是,每個州都建立了和聯邦政府相似的政府結構,但是各州的立法傳統不盡相同。一些州的議會每年開會,將多數時間用于立法。另一些州的議會則隔年開會,會期很短。州議會為本州立法的權威與國會為整個聯邦立法的權威類似。一些州憲法規(guī)定,修訂州憲法要經過選民直接表決,或者通過提案和全民公決的方式制訂法律。這樣的過程使普通公民能夠提出法律或規(guī)章議案,然后在全州通過公民投票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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